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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康泰皮革商行、瑞安市富盛兴鞋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康泰皮革商行,瑞安市富盛兴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康泰皮革商行,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经营者李文辉,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户籍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组织机构代码:06839649-4),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街新工业区。经营者林式中,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康泰皮革商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调确字第0038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7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在银行无存款。2016年1月27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2月2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的经营者林式中户籍地查找其下落,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市富盛兴鞋厂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