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64号刘春苗,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召中,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苗诉被告王召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