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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264号刘春苗,女,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召中,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苗诉被告王召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