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袁安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袁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异2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郑金库。被执行人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袁安康。被执行人袁安康。本院在执行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袁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5执43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袁安康名下有机动车一辆、房产一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该房屋可以申请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因继续执行。本院审查查明,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袁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杭拱商初字第398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260000元,余款140000元自2016年3月起至2018年1月止,于每月15日支付6000元,尾款2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付清。二、如被告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按时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三、被告袁安康对被告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各方其他无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6元,保全费2678元,合计6564元,由被告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付清,被告袁安康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袁安康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袁安康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排查,并对袁安康名下的车辆、房产进行了查封。目前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已停业,查封的浙A×××××汽车已无法上路不适合拍卖,浙A×××××汽车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座落于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新村26幢3单元20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55.31平方米,目前由袁安康及妻子、儿子一家三口居住,系唯一住房。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浙0105执4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目前袁安康一家三口居住建筑面积为55.31平方米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浙A×××××汽车已无法上路不适合拍卖,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车已无多少残值,不同意抵债;浙A×××××汽车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因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已停业、袁安康目前无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如果发现杭州森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袁安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因经济状况发生改变导致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即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杭州昌益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施伟民审判员 徐寒平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