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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庆凤与燕长江、苏移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凤,燕长江,苏移洪,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904号原告李庆凤。委托代理人姚伯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长江。被告苏移洪,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50-2号综合楼6层604-608、611-615室。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凤与被告燕长江、苏移洪、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凤于2016年6月2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凤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凤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