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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吕先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吕先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初1207号原告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洪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谢运良,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红军路58号。代表人杨俊,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永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盛宽,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先元,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原告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吕先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运良,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永丰、卢盛宽,被告吕先元,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钟某、卜某、高某1,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先元系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下属单位潋江供电所的工作人员。2016年3月30日上午,被告吕先元受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指派到原告单位进行分负荷作业。在分负荷作业过程中,被告吕先元在未告知原告及未了解原告是否有三相电动力电机的情况下,将原告单位总进处的两根火线进行了调换,导致原告单位两个疫苗储藏冷库三相电出现电流反向,三相电动力电机反转,压缩机由制冷变为制热,造成原告单位2号冷库内的疫苗全部失效,疫苗及其他损失巨大。事后,该事故经原被告多次调解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吕先元作为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的专业电工,作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明知将三相电中的两根火线对换会产生电流反向、三相电动力电机反转的情况下,仍将两根火线对换,造成原告2号冷库储藏的疫苗全部失效,损失高达180多万元。被告吕先元在违规作业时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连带赔偿原告疫苗损失共计人民币18305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2、调查笔录3份,对被告吕先元的电话录音2份(见移动硬盘),对郑子红的电话录音1份(见移动硬盘),录像3份(见移动硬盘),照片6张(见移动硬盘),公证书1份,证明被告吕先元于2016年3月30日上午到原告单位进行分负荷作业,在作业时将原告总进线处的两根火线进行了调换,随后出现电流反向,2号冷库电机反转和2号冷库温度达到40多度的事实;2号冷库失效疫苗的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数量等情况。3、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制定部分产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复印件1份,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罗特威(××活疫苗)价格调整的说明》复印件1份,××疫苗的调价通知》复印件1份,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安尔来福零售价格》文件复印件1份,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2份,江西鹭燕瀚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联复印件1份,江西弘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江西普天医药有限公司疫苗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份,兴国县疾控中心失效疫苗清单1份,证明2号冷库内失效疫苗的进货厂家、批号、数量、有效期、进货价、零售价等情况;因被告侵权造成原告2号冷库疫苗损失1830570元的事实。另申请证人卜某、钟某、高某2出庭作证。被告吕先元辩称: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答辩人作为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的员工,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三、答辩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吕先元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临时工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电力公司与吕先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吕先元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工商银行流水清单1份,证明被告电力公司于2015年元月、2016年元月(农历除夕之前)分别转账19000元、59000元给吕先元作为一次性结算当年的工资报酬。3、《2016年3月20日明德2号机三相电检测数据清单》1份,证明2016年3月20日,本案被告对明德2号台区变压器及其线路中的三相电流负荷检测数据显示该段线路的三相电流负荷不正常。4、《中国移动通知记录流水清单》1份,证明本案被告下属的潋江供电所所长刘晓芳于2016年3月24日电话通知吕先元要求其对明德2号机及其线路进行三相电流负荷的调整;2016年3月30日当日检测、调整小组到达原告单位后,吕先元主动电话联系了原告单位的职工郑某,并电话询问了其单位的用电是由谁负责?是否有专职电工负责维护。5、《三相负荷调整完成情况工时结算清单》1份,证明2016年3月30日吕先元是受本案被告下属的潋江供电所的指派,由正式工李立莹带队,吕先元与黄某主要负责对明德2号台区变压器及其线路进行三相负荷调整工作,李立莹对吕先元等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即结算工时)予以签字确认,因此,被告吕先元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6、《调查笔录》(证言)1份,证明2016年3月30日吕先元等人在原告处调整三相电的负荷时,吕先元主动向其办公室钟某副主任询问了是否有三相动力、并让其保存重要的电脑数据等案件事实,且具体实施拉闸、对调火线等行为的是黄某。为此,申请黄某出庭作证。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辩称:一、2016年3月30日,答辩人进行分负荷作业属于常规作业,且整个作业都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存在任何过错,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二、原告自身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水平低下,发现问题不全面且应对不足,直接导致疫苗受损,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三、原告主张的疫苗损失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本案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形,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综上,答辩人按照双方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履行了供电义务,所供用电符合标准,原告建造大容量三相动力冷库设备,未告知答辩人,答辩人依照普通用户进行作业符合规定,答辩人不存在过错,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管理制度缺失,管理人员不专业,发生警报后应对不足,直接导致疫苗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信息。2、《低压供用电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报装负荷为19KW,属于普通用电户,原告建冷库增加负荷用电未向被告申请,也未报备其需要三相电的事实。3、谈话录音及现场勘测录像(电子存储设备)、冷库疫苗盘点表各1份,证明被告在进行调负荷作业前已经通知原告,且原告的冷库管理员也知晓需停电的事实;原告负责冷库管理人员及相应负责人在冷库温度正常但出现警报后未实时监控或转移疫苗的事实;相同线路的一号、二号冷库只有一个冷库出现问题,且出现问题冷库疫苗大多接近过期失效的事实。4、工作督办单复印件1份,××中心电力不平衡,当时作业分负荷的依据。另申请证人黄某、钟某、郑某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取1、原告单位涉案各批次疫苗购买合同、有效发票、以及产品检测合格证明;2、2016年3月30、31日涉及三相电表箱及一号、二号冷库监控视频;3、原告处冷库管理规定、日常巡查记录、冷库型号。合格证及附属设施情况(特别是报警系统级备用电源设备型号、合格证及运行模式)。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期间,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监测到10kv模范大道Ⅱ线德小学2公变电压出口合格率未达市公司要求,遂向潋江供电所下达工作督办单,要求潋江供电所在3月30日前完成调整公变三相负荷不平衡整治方案。2016年3月30日上午9时,潋江供电所职工李立莹带领吕先元、黄某前往明德2#台区进行三相负荷不平衡调整作业。10点多钟时,调至原告单位门口,李立莹用万用表检测出三相还不平衡,认为需要调整,应当通知需要停电。这时,吕先元因为认识原告单位的郑子红,遂电话与郑子红取得了联系,询问是否请了专业电工?要麻烦下来。10余分钟后,原告单位职工郑子红及办公室工作人员钟某下来接恰了吕先元等人。吕先元告知需要停电作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钟某遂到单位办公室通知做好应对准备,又10分钟许,口头通知可以停电了,之后,由黄某拉闸停电,吕先元进行三相电分负荷作业。不到10分钟,作业完成,吕先元等人在确认照明、电脑、电子显示屏供电正常后离开原告单位。当日晚八点左右,原告单位的一号冷库温度正常,2号冷库没有报警。31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单位职工钟某及胡晓琴进入2号冷库盘点,发现2号冷库的温度已经达到43摄氏度。11时50分许,冷库专业维修人员高某1到场,确认是三相电相序调整后导致制冷电机反转所致。同时,原告单位对2号冷库内的疫苗进行封存。4月2日原告单位邀请了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王世发在兴国县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下,对2号冷库内的疫苗进行了盘点和再次封存,制作了盘点表,记载了疫苗的名称、批号、生产厂家、数量、有效期等信息。盘点过程由兴国县俏丽佳人摄像人员钟平元进行全程摄像,并制作光盘,由兴国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确认封存的二类疫苗名称及数量为:××疫苗(宁波荣安生产)1800人份,××疫苗(诺诚生物生产)6000支,××人免疫球蛋白(武汉生物生产)1000支,××人免疫球蛋白(同路生物)1440瓶,××裂解疫苗(××剂型,北京科兴生产)150瓶,××裂解疫苗(儿童剂型,北京科兴生产)800瓶,××疫苗(兰州生物生产)105瓶。原告的上述疫苗价格分别是:××疫苗320元/人份,××疫苗79.6元/支,狂犬免疫球蛋白292元/支,流感疫苗(××)78元/支,流感疫苗(儿童)40元/支,××疫苗198元/支。合计总金额183057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加以证实,可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有三:一、原告2号冷库损失情况。原告单位2号冷库温度上升后,对疫苗进行封存是及时和必要的,在兴国县公证处的公证下,双方当事人派员参与清点封存,对疫苗数量、名称等的盘点数据可以采信。原告单位的疫苗与其他商品一样,在不同的环节可以有不同的价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提交的清单中的零售价与当地疫苗收费标准一致,可以以此作为损失计算依据。故本院确认本案争议标的原告单位2号冷库疫苗损失为1830570元;二、原告单位2号冷库疫苗受损原因: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2016年3月30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吕先元的分负荷作业,改变三相电相序,导致2号冷库电机反转,是2号冷库温度上升的原因;三、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程度?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及被告吕先元在完成本单位督办工作,进行三相电分负荷作业本身并无过错。该作业没有因为短暂停电或者电流、电压不稳等情况的发生而产生不良后果。并且,实施作业前,虽双方对告知内容存在争议,但可以认定被告吕先元告知了即将停电作业,要求原告单位做好防备。但是,对该作业行为,将产生三相电相序调整,电机反转的后果,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及被告吕先元已经预料并采取了回避措施。而正是相序调整,导致电机反转,才造成原告单位疫苗失效的后果发生。对此,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承担80%的责任。原告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知晓停电作业后,没有加强防备,对分负荷作业后,可能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在事后更加注意防范,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本院确定原告责任为20%。被告吕先元是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员工,分负荷作业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依法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损失1830570元中的80%,计1464456元;二、被告吕先元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兴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3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128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承担8510元。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合计1200元,原告承担600元,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承担承担600元。本案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