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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青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王青云,男。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人王青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莲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确认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青云的行政复议书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已自觉履行该判决书,2016年6月28日案款50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王青云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莲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娟合议笔录时间:2016年6月27日地点:执行二庭合议人员:杨兴龙刘文皓李旭旭汇报人:杨兴龙记录人:张文娟申请执行人王青云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莲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确认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青云的行政复议书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已自觉履行该判决书,2016年6月28日案款50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莲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大家意见?刘:同意终结执行。李:同意终结执行。合议决议:2015)莲行初字第00151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