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胡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胡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302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苏州市胡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斜桥村。法定代表人胡泽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胡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苏州市胡氏建筑机械有限���司银行存款393.217949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州市胡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217949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凌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