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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薛某、任某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任某,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无业。2014年1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折抵被告人薛某逮捕前刑事拘留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015年9月25日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将薛某从河北省女子监狱解回重新侦查起诉。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被告人任某,无业。因犯��诈勒索罪2008年6月2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7日在保定市戒毒所强制戒毒,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辩护人侯少辉,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卢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25日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在保定市戒毒所强制戒毒,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薛某、任某、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丽、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侯少辉峰和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份某日,在保定市电谷酒店内张某让被告人任某帮忙联系购买冰毒,被告人任某以3300元价格从被告人薛某手中购得十克冰毒后交给张某,被告人任某从中获利700元。2013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任某联系被告人薛某购买冰毒,被告人薛某将被告人卢某购买的冰毒分成两份,让被告人卢某将其中的一份冰毒约0.2克卖给被告人任某,交易金额2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任某、薛某、卢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任某提出从薛某处购买的是十个冰毒,不是十克冰毒;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其被电棍电击。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贩卖数量应以被告人任某自认的3克定罪量刑,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的一天,在保定市电谷酒店内张某让被告人任某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并交给被告人任某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任某以3300元价格从被告人薛某手中购买十个冰毒约3.3克交给张某,任某从中获利700元。2013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任某联系被告人薛某购买冰毒,被告人薛某将被告人卢某购买的冰毒分成两份,让被告人卢某将其中的一份冰毒约0.2克卖给了被告人任某,交易金额2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2013年年底的一天,张某开着车,带着小宝和我来到大润发天桥路边一个银行,张某拿出一张银行卡,他让小宝取了5000元,张某从这5000元里拿出大概1000元,剩下的钱给了小宝,小宝又让张某往前开了100多米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小宝下车后进了小区,我们等了有一会儿,小宝回来了,他上车后说拿了,然后我们回到电谷。在张某的房间里,张某打开卫生纸包着的东西,里面是一个塑料袋,袋里装白色的块状冰毒,我才知道我们到大润发拿的是冰毒。塑料袋是白色透明的,里面装的冰毒至少有7、8克。2、证人张某的证言。从2011年以来开始经常吸食冰毒。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7、8点左右,买了十个冰毒。一个就是1克左右,十个冰毒大概是十克左右。我给小宝打电话让他来高开区电谷2315房间找���,我对小宝说给我联系下小雪,找点东西,他问要多少,我说要十个。小宝给小雪打了电话,说今晚8点左右去拿。刚才提到的“东西”是冰毒。我不认识小雪,小宝认识她,以前小宝念叨过经常找她买冰毒。我们吃完饭后,到了东风路大福源对过的农业银行,我拿出一张农行卡让小宝取了五千元,我给了小宝四千元,小宝拿了钱去了一个小区,过了一会小宝回到车上把东西交给了我。当时车里有我、小宝、陈某乙,回酒店后我们三个人就开始吸食冰毒。给我时是白色的卫生纸包着,打开看是一个透明的塑料袋装的大约十克冰毒。这些冰毒我在高开区电谷酒店2315房间吸食了。3、被告人任某的供述。我从小雪手里买过两次冰毒,我平时都管她叫雪姐。第一次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张相锋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高开区电谷酒店张向峰开的房间找他���张某让我联系小雪,让她找点东西,我给小雪打电话,说我要买点东西,小雪要多少问,我说十个。小雪让到大润发超市后给她打电话。”刚才提到的东西是冰毒。我和张某、陈某乙开车到了大润发天桥那里后,我给小雪打电话,小雪告诉了中华小区的住处。张某在车里给了我4000元钱,小雪给了我十个东西,我给了小雪4000元钱。然后我和张某、陈某乙回了电谷酒店。我们就在张某开的房间里一起吸食冰毒。十个东西就是十克冰毒,一个约一克(另一份供述讲一个就是2分左右,10分是1克)。第二次大概是2013年7、8月份一天晚上,我喝酒了想吸点冰毒,我给小雪打电话说我要两百块钱的,她让我在大润发超市附近的中华小区的道口等着,让姐夫给拿过去。后我与一个男见面,这个男人给了我东西,我给了他两百块钱。我问姐夫叫什么,那个男的说叫小义,然后我就走了,冰毒我自己吸食了。4、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平时别人叫我薛某。第一次卖给小宝冰毒是2013年夏天在保定市××福××超市附近。那天晚上我男朋友卢某拿着一袋冰毒找我一起吸食,小宝给我打电话说要200元钱的,我说到大福源超市附近来拿。我让卢某那一袋冰毒里匀出200元的给小宝,我还告诉卢某到大福源找小宝。卢某拿着东西就出去了,卢某回来时把200元钱给了我。东西指的就是冰毒。这次卖给小宝的冰毒白色的颗粒状晶体,用白色的小塑料袋装着,200元钱冰毒是两分左右,两分也就是0.2克。第二次卖给小宝冰毒大概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保定市中华小区11号楼4单元201室。小宝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找十克东西,说给朋友买的。当时我刚从刘某手里买了十克,因为冰毒的味不好,就决定把这十克卖给小宝。我给小宝打电话说来中华小区我家拿。过了一会小宝打来电话说他到了,我就下楼把小宝接到家里。小宝问多少钱,我说你有多少钱,小宝说只有3300元,让我少挣点,让他也挣点儿钱。然后小宝给了我3300元钱,我让小宝在我家等着,我下楼转了一圈,又回了家,把东西给了小宝,小宝就离开了。这次冰毒是从刘某手中买的,大概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给刘某打电话说想买点东西,他说要多了便宜,我说要十个,让他给我送到大福源,我们见面后,他给了我东西,我给了他钱就分手了。5、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平时别人叫我小义。2013年一天傍晚,在保定市大福源超市南边中华小区门口,卖给了小宝冰毒大概二分。我去中华小区找女朋友小雪一起吸食冰毒。小雪说有个叫小宝的要东西,小雪把我拿来的冰毒小塑料袋用剪子绞成两个小塑料袋,一个袋��大概有2分,我拿着小雪的手机就下楼了,然后我把冰毒给了小宝,他给了我200元钱,我把钱给了小雪,“东西”就是冰毒。十分是一克,二分也就是0.2克。小宝的大名叫任某。6、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针对被告人任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和冰毒数量问题,公诉机关调取了入所健康检查表,当庭进行了情况说明,同时表示被告人任某贩卖冰毒数量可适当降低,可由法庭综合认定。合议庭当庭听取被告人任某、薛某、卢某关于毒品交易中的行情及习惯做法,被告人任某自认该起毒品交易数量为3克,同时被告人任某对刑讯逼供不再持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任某的当庭陈述亦表示认可。综合全案证据,特别是审查被告人任某和被告人薛某的供述,并结合庭审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及陈述,关于2013年10月被告人薛某与被告人任某毒品交易的数量应认定为3.3克。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任某、卢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后,发现其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任某、卢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保定市顺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薛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二、被告人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三、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贾 璨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