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178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许朝辉。委托代理人刘丹丹。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交纳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费5493元,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