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427号原告:徐某甲,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段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