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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甲与李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张少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一、李某乙自2014年5月7日起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800元人民币,至李某甲独立生活止,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4800元。2014年2月至6月的抚养费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李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某乙负担,该款李某甲已预交,由李某乙在履行前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甲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乙登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邮件被退回;经二次上门调查,未查找到李某乙;经本院向市社保部门调查,此前李某乙领取失业金,现社保已停交多时;经本院向市公积金中心调查,李某乙帐户当前余额为171元,缴存状况为封存;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冻结了李某乙工行银行帐户,已冻结88元;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查封了李某乙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宅新村38幢503室房屋一套(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查封期间三年。执行中,李某乙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已多年不联系,暂时不能提供其下落和财产,未对本院的调查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房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因本案标的额较小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少民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