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呼云与兰再祥、贾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云,兰再祥,贾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呼云。被执行人兰再祥。被执行人贾兰英。呼云与兰再祥、贾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再祥、贾兰英未向申请执行人呼云返还借款本息1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27元、保全费1155元。申请执行人呼云于2016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兰再祥、贾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再祥、贾兰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再祥、贾兰英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兰再祥、贾兰英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呼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