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孔某某诉西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西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459号原告孔某某,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孔得彦,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正义法制网副主任,西安正能量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主任。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任军号,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高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高飞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健审 判 员 白清阁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