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与李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李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3947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周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聪,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春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228。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诉被告李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东凤分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文国盛审 判 员 阮明俞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