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申请执行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75年9月9日生,汉。被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虎跃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远进。申请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对南京宁远联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虎跃路7号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本院已发函要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拍卖成交后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本院认为,本案由于需要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协调,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苏0116执95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