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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强君宜与黄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君宜,黄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504号原告强君宜,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彭靖钦、林园,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佳,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郑顺源,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君宜与被告黄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强君宜以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立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君宜撤回对被告黄立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君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