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强君宜与黄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君宜,黄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4504号原告强君宜,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彭靖钦、林园,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立佳,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郑顺源,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君宜与被告黄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强君宜以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立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君宜撤回对被告黄立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君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