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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483号原告:郑某某,男,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孙某某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诗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