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483号原告:郑某某,男,现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女,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孙某某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诗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