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科技协会原主席,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9月12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曾伟源,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传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曾伟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自2011年7月担任龙岩市永定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以来,利用其主管财务、审核报销本单位各项开支的职务便利,多次以购买烟酒、土特产等名义虚开发票,骗取公款共88982元,占为已有。1、2011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软中华、五粮液的名义,通过凤城汇佳名商店经营者雷某某虚开发票报销,骗取公款7220元。2、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五粮液、软中华的名义,通过雷某某虚开发票报销,骗取公款19440元。3、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大红袍、五粮液的名义,通过雷某某虚开发票报销,骗取公款16680元;4、2012年1O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万应茶、红糖姜茶、巴戟天的名义,通过永定县裕园礼品商行经营者吴某某虚开发票报销,骗取公款9680元。5、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五粮液、软中华的名义,通过永定县华榕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者范某某虚开发票报销,骗取公款19920元。6、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购买红糖姜茶、万应茶、巴戟天、月饼、花生油的名义,通过范某某虚开发票报销,骗取公款16042元。另查明,2015年8月5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涉嫌经济问题进行初查,初查期间,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已掌握吴某某涉嫌贪污88982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8月25日上午7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到吴某某位于永定区南门街商贸广场的住处楼下,通知准备上班的吴某某到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接受立案前调查,调查期间,吴某某对前述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掌握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2015年9月11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日下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派侦查人员到永定区科协办公室将吴某某拘传到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进行讯问,讯问期间,吴某某仍未交待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后,逐步交待了其涉嫌贪污的部份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已退清上述全部赃款88982元(未移送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坦白自书材料,证人雷某某、熊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葛某某、吴某甲、林某甲、姜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龙岩市永定区组织部出具的有关吴某某任职文件,龙岩市永定区科学技术协会出具的报销单据,凤城汇佳名商店记账本、永定县裕园礼品商行记账本及相关虚开发票的记账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物品清单、扣押财物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龙岩市永定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骗取公款共计88982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法院审理该案时已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综合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的各个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吴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8982元,由扣押单位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庆福人民陪审员 李月娥人民陪审员 赖秋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