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6)湘13刑更398号罪犯何某。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7日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监字第8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邵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何某的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对罪犯何某减刑进行重新裁定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重新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没有核减罪犯何某服刑期间减去的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建议对本院(2014)娄中刑执字第1524号对罪犯何某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书重新审核裁定。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交的重新减刑的材料不齐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湖南省娄底监狱关于对罪犯何某减刑进行重新裁定的建议退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