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斗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斗,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47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斗,男,1952年11月26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文斗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文斗装修管理费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管理费2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5)宁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