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殷斌与钱亭、陈兆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斌,钱亭,陈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殷斌,男,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钱亭,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陈兆梅,女,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殷斌与钱亭、陈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0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德宽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德宽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