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伍园林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园林,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鑫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甫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46号原告:伍园林。委托代理人:汪冶蒙,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被告:武汉鑫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堤角小区第49栋4单元。法定代表人:XX。被告:吴甫飞。本院在审理以上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园林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园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园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50元,由原告伍园林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