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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晓军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晓军,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党晓军,男。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党晓军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晓军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副17号世新家园第5幢1单元5层1050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支付申请人党晓军违约金10240.33元及案件受理费1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2016)陕0104执恢7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副17号世新家园第5幢1单元5层10501号房屋登记至申请人党晓军名下。因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同类案件较多,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存款800000元,待制定统一执行方案后统一分配兑付。现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恢7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蔷执行员 马冰峰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