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连波与常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波,常在华,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397号原告吴连波。被告常在华。被告广饶广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波与被告常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玲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