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绍方与被执行人林水、余安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绍方,林水,余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沈绍方,农民。被执行人林水,农民。被执行人余安容,农民。申请执行人沈绍方与被执行人林水、余安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水、余安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在指定日期内按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9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林水、余安容未履行,下落不明,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碧涛审 判 员 易继华代理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代雄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