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庆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庆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937号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中,该公司员工。被告尹庆永,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庆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聚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林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