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郑建强,黄聪颖,郑建成,高永强,郑建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04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负责人:陈锋。委托代理人:阮高喆。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被告: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强。被告:松尼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湖。被告:郑建强。被告:黄聪颖。被告:郑建成。被告:高永强。被告:郑建权。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郑建强、黄聪颖、郑建成、高永强、郑建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合同期内利息82929.02元、复利(截止2014年8月31日为455.71元,自2014年9月1日起以82929.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合同期内利息37532.6元、复利(截止2015年3月24日为3100.94元,自2015年3月25日起以3753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3、被告永上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松尼电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郑建强、黄聪颖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郑建成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高永强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被告郑建权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3日,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万元;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月利率5‰;借款人未按约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约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同日,原告发放了贷款70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合同期内利息82929.02元、复利(截止2014年8月31日为455.71元,自2014年9月1日起以82929.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2014年3月24日,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9.6万元;期限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月利率8.5‰;借款人未按约足额偿还贷款本金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约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发放了贷款99.6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合同期内利息37532.6元、复利(截止2015年3月24日为3100.94元,自2015年3月25日起以3753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另,被告永上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7号)、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8号)、郑建成(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3号)、高永强(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6号)、郑建权(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4号)分别在最高额880万元内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建强、黄聪颖(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5号)在最高额880万元内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合同期内利息82929.02元、复利(截止2014年8月31日为455.71元,自2014年9月1日起以82929.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合同期内利息37532.6元、复利(截止2015年3月24日为3100.94元,自2015年3月25日起以3753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永上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7号)对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8号)对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郑建强、黄聪颖(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5号)对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郑建成(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3号)对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高永强(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6号)对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郑建权(保证合同号:温银705002013年高保字00114号)对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88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元,��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200元,均被告浙江亚汇电器有限公司、永上集团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郑建强、黄聪颖、郑建成、高永强、郑建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严加林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