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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孝娃与被执行人田晓卓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娃,田晓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22号申请人王孝娃,男,汉族。被执行人田晓卓,男,汉族。。申请人王孝娃与被执行人田晓卓债务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00)白水民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书及(2003)白水执字第22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孝娃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尚有7209元未受偿。经本院执行双方就债务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即王孝娃一次行给付田孝卓6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白水民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