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申五与徐德印、罗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五,徐德印,罗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21号原告王申五,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德印,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文山,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申五与被告徐德印、罗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申五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徐德印名下的广州本田牌轿车(车牌号豫Q×××××)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登记在王申五名下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豫Q×××××)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申五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徐德印名下广州本田牌轿车(车牌号豫Q×××××)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徐德印管理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转让、赠与、损毁等其他权利设定行为。查封的期限为二年。二、对登记在王申五名下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豫Q×××××)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车辆由王申五管理使用,但不得有变卖、抵押、转让、赠与、损毁等其他权利设定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义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