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952号原告高某某,山丹县务农。被告李某某,山丹县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