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5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952号原告高某某,山丹县务农。被告李某某,山丹县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到庭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