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申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郑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刚,男,汉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再审申请人郑刚因诉河北省冀东监狱未依法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终字第1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刚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河北省冀东监狱赔偿其务工损失、精神损失及差旅费用。本院认为,郑刚起诉认为河北省冀东监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未请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郑刚作为服刑人员,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罚,河北省冀东监狱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执行刑罚的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郑刚与河北省冀东监狱不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郑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监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刑事赔偿的规定,不应列入行政赔偿范围。郑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郑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