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774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经济开发区云龙国际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何余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茂华、陈康,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中市中路88号。负责人尹敦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三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陈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