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福发路**号。法定代表人祝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官劳人仲字[2015]第3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8400元,执行费1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仲裁争议院的作出官劳人仲字[2015]第34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晋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