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霍里冰,李志军,茂名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茂名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霍里冰,李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7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林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张晓宇,该行职工。被告:霍里冰,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志军,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41X。原告:茂名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霍里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霍里冰、李志军、茂名市鸿达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已预交1052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