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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诉被告东喜有,未占革,贺淑红,马立荣,魏沿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东喜有,贺淑红,魏沿河,马立荣,未占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953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158-2号。负责人李晓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盛刚,该行职员。被告东喜有,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四合村。被告贺淑红,女,1982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四合村。被告魏沿河,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四合村。被告马立荣,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四合村。被告未占革,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头站乡四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与被告东喜有、贺淑红、魏沿河、马立荣、未占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五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兴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3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