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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席利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利刚,杜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席利刚,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富勇,男,1973年0月23日出生。席利刚与杜富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2864号民事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席利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富勇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供油款等共计54894元。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杜富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杜富勇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4个,无可供执行余额。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杜富勇目前在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申请执行人席利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杜富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富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席利刚申请执行的案款548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杜富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