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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曲晓磊与唐延初、王桂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磊,唐延初,王桂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4932号原告曲晓磊,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斌,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延初,农村居民。被告王桂枝。原告曲晓磊与被告唐延初、王桂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晓磊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王桂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延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晓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2月28日从原告处拿走饲料,计人民币11043元。两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记载买卖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及欠款时间。两被告拿走饲料后,原告无数次打电话索要该笔饲料款,两被告一而再再而三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特诉请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因买卖饲料欠款人民币11043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唐延初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王桂枝辩称,欠条当时没有还款日期,原告不应起诉。原告所诉的数额包括利息1043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8日,二被告购买原告饲料,并给原告出具“今欠曲晓磊饲料款共计11043元(大写:壹壹零肆拾叁元)。欠款人:王桂枝、唐延初。”的欠条1份。原告将“壹壹零肆拾叁元”改成“壹万壹仟零肆拾叁元整”。庭审中,被告王桂枝解释“壹壹零肆拾叁元”就是11043元。另被告王桂枝称该欠条包括1043元的利息,没有证据。原告亦不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条及原告、被告王桂枝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二被告买卖合同成立。被告王桂枝解释欠条中“壹壹零肆拾叁元”是11043元,应视为二被告欠11043元。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二被告还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支持。被告王桂枝辩称原告所诉包括1043元利息,因没有提供证据,对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唐延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延初、王桂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曲晓磊欠款110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唐延初、王桂枝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培武审 判 员  陈 雷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兰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