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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翠容与施仁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容,施仁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容,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施仁淼,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翠容与被执行人施仁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施仁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施仁淼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和违约金共计27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申请受理费482.5元及申请费309.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施仁淼未能履行支付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施仁淼系本院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已作出(2015)古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施仁淼所有的座落于古田县新秀路商住楼一单元602房产,现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阶段。同时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交警、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施仁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施仁淼在本院属多债务人,其房产正在处理阶段,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结果无异议且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能容审判员  陈承伟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