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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陈健美与沈践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美,沈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美,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沈践,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济南大学教师,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陈健美与沈践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践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其中3万元归被执行人沈践所有,3万元归申请人所有,上述公积金无法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0103执308号本院在执行陈健美与沈践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践至今拒不履行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沈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MERGEFIELD”身2”MERGEFIELD”身3”MERGEFIELD”身4”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