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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田昀朋与胡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昀朋,胡梅,郭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610号原告田昀朋,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胡梅,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郭永良,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昀朋与被告胡梅、第三人郭永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昀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昀朋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昀朋负担。审 判 长  郝巧灵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