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田昀朋与胡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昀朋,胡梅,郭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610号原告田昀朋,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胡梅,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郭永良,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昀朋与被告胡梅、第三人郭永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昀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昀朋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昀朋负担。审 判 长 郝巧灵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