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孔阳雄、张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孔阳雄,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仲大涛,任行长。代理人:杨新华,邓州市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孔阳雄,男,生于1989年12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龙,男,生于1987年10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申请执行孔阳雄、张龙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三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