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352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93年1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易某某,男,生于1991年9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