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晓荣与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荣,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荣,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蔡友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晓荣与被执行人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晓荣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2012)崂执字第1004号的执行。2016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8498元,执行费36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晓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