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1624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晓燕,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甲,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晓燕、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某丙。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带次女陈某丙回娘家居住至今,次女年幼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能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长女陈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陈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保留探视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被告坚决要求抚养两个女儿,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婚后对婚姻不忠,没有固定收入,好吃懒做,生性好赌,会给孩子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大女儿出生后身体一直不好,原告对大女儿不管不问,要求抚养孩子,却不出庭,显然是对孩子的漠视。综上,原告抚养孩子明显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更适合抚养两个女儿,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于2009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矛盾于2014年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现因家庭琐事分居生活,长女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次女陈某丙现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及目前农村习俗的现状等综合因素,由被告抚养长女陈某乙,原告抚养次女陈某丙为宜,抚养费均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长女陈某乙由被告陈某甲抚养,次女陈某丙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二、原、被告均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双方有互相协助的义务。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