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孙敏与大庆市开发区雅典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大庆开发区雅典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女被执行人大庆开发区雅典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协助办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府明小区7-2号楼一层(产权证号:NA0127**)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8日向大庆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