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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吴家旺与吴家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家旺,吴家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家旺,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家瑞,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再审申请人吴家旺因与被申请人吴家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家旺申请再审称:(一)吴家瑞纠集吴华辉、吴传松等人,欲强行霸占吴家旺的宅基地,吴家旺在制止过程中,吴家瑞还将吴家旺的残疾车推翻在地,造成吴家旺伤上加伤,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吴家瑞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吴家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误工损失费1800��,交通费人民币300元,法医鉴定费人民币100元,洗相片等费用人民币60元,材料书写复印费人民币560元,手机损失费1560元,荣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0元。合计84400元整。(二)一审法官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与吴家瑞存在庭外交易。一审法院没有深入调查取证,盲目判决,损害了吴家旺的合法权益。二审庭审时,吴家瑞并没有出庭只是与二审法官庭外交易,二审法院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只是在办公室内随便做出维持原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六)项,请求法院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吴家旺与吴家瑞双方因口角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吴家旺受轻微伤,并因此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损失双方各执一词。在此情形下,原审根据双方在发生纠纷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吴家旺承担20%的责任���吴家瑞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赔偿金额,由于伤情轻微,吴家旺受伤后并没有就医,原审依据实际情况认定法医鉴定费100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损失为369.69元并无不妥。对吴家旺据此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二)吴家旺主张一审法官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与吴家瑞存在庭外交易,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纯属个人主观臆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吴家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家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建    阳代理审判员 徐荣代理审判员林成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宝    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