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鲁梦柱与慈溪市横河镇金雅金属制品厂、徐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梦柱,慈溪市横河镇金雅金属制品厂,徐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852号原告:鲁梦柱。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横河镇金雅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马堰村,注册号:330282604026351。经营者:茅钜丰。被告:徐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梦柱诉被告慈溪市横河镇金雅金属制品厂、徐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梦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梦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梦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鲁梦柱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