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毛继光与吴作贞、庄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继光,吴作贞,庄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毛继光,居民。被告吴作贞,教师。被告庄文昌,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继光诉被告胡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