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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毛继光与吴作贞、庄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继光,吴作贞,庄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毛继光,居民。被告吴作贞,教师。被告庄文昌,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继光诉被告胡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