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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田由俊,田由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田由俊,田由斌,谢模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776号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634812XC。法定代表人吴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燕,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由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由斌,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谢模川,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由俊、田由斌、谢模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正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