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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王立举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王立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财保7号申请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王立举,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立举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立举的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等财产(保全标的在10.5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立举的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标的在10.5万元内)予以查封、冻结。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财产损失。三、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否则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饶胜玉审 判 员  王彦清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昊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